真菌(1-3)-β-D葡聚糖測定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第35號)
來源:醫(y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fā)布日期:2022-09-15 閱讀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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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菌(1-3)-β-D葡聚糖測定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真菌(1-3)-β-D葡聚糖測定(Fungus(1-3)-β-D-glucan)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真菌(1-3)-β-D葡聚糖測定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征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適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guī)強制執(zhí)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guī)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guī)、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xiàn)行法規(guī)、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guī)、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以分光光度法體外定量測定人血清、血漿樣本中真菌(1-3)-β-D葡聚糖濃度的試劑盒。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
1.擬用于單獨銷售的真菌(1-3)-β-D葡聚糖校準品和真菌(1-3)-β-D葡聚糖質控品;
2.化學發(fā)光等免疫法的真菌(1-3)-β-D葡聚糖測定試劑。
3.定性檢測試劑可參照本指導原則中的適用部分。
二、注冊審查要點
(一)監(jiān)管信息
應按《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的要求提交申請表、術語縮寫詞列表、產品列表、關聯(lián)文件、申報前與監(jiān)管機構的聯(lián)系情況和溝通記錄、符合性聲明以及其它相關信息。
1.產品名稱
產品名稱一般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被測物名稱;第二部分:用途,如測定試劑盒;第三部分:方法或者原理,如顯色法等,本部分應當在括號中列出。
2.分類依據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真菌(1-3)-β-D葡聚糖測定試劑管理類別為二類,分類編碼為6840。
3.注冊單元劃分
真菌(1-3)-β-D葡聚糖測定試劑如包含不同的包裝規(guī)格,不同規(guī)格間僅試劑組分裝量或檢測數有差異,原則上劃分為同一注冊單元;如包含不同的包裝規(guī)格,不同規(guī)格間除試劑裝量或檢測數的差異外,適用于不同的儀器機型,原則上劃分為同一注冊單元。校準品、質控品可以與配合使用的真菌(1-3)-β-D葡聚糖測定試劑合并申請注冊,也可以單獨申請注冊。
(二)綜述資料
應按《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的要求提交概述、產品描述、預期用途、申報產品上市歷史等資料。其中,需注意以下內容:
1.預期用途
真菌(1-3)-β-D葡聚糖測定試劑用于體外定量測定人血清、血漿樣本中真菌(1-3)-β-D葡聚糖濃度,臨床上主要用于深部真菌感染的輔助診斷。
2.預期使用環(huán)境
應明確該產品預期使用的地點,應說明對溫度、濕度等要求。
3.臨床適應證
葡聚糖廣泛存在于真菌細胞壁,真菌(1-3)-β-D葡聚糖占真菌細胞壁成分的50%以上,是真菌細胞壁上的特有成分。真菌進入人體血液或深部組織后,經吞噬細胞的吞噬、消化等處理,真菌(1-3)-β-D葡聚糖可從細胞壁釋放,使血液及其他體液中含量增高;而在淺部真菌感染時,真菌(1-3)-β-D葡聚糖未被釋放,故其在體液中的含量不增高,因此真菌(1-3)-β-D葡聚糖可以作為侵襲性真菌感染的早期診斷指標??捎糜谀钪榫Y(白色念珠菌、克柔念珠菌及熱帶念珠菌等)、肺孢子菌、鐮刀菌、組織胞漿菌、毛孢子菌等真菌感染的輔助診斷、療效監(jiān)測及預后判斷。
(三)非臨床資料
1.產品風險管理資料
該類產品在進行風險分析時至少應考慮下述主要危害,注冊申請人還應結合產品自身特點確定其他危害。
研發(fā)過程中的錯誤包括:未作適用機型驗證,未針對特定的樣本類型驗證;性能特征失效包括:精密度失效,準確度失效,非特異性,穩(wěn)定性失效,測量范圍失效,校準失效;可能的生產錯誤包括:配方錯誤,采購的原料未能達到設計要求的性能,原材料儲存條件不正確,使用了過期的原材料,反應體系不正確,試劑與包裝材料不相容,生產者未按照生產流程操作,檢驗者未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檢驗標準操作,裝配過程組分、標簽、說明書等漏裝或誤裝;可能的使用錯誤包括:成品儲存或運輸不當,客戶未參照產品說明書設置參數或使用。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包括:有毒化學試劑的化學污染、樣本的潛在生物污染、不可回收包裝或塑料的環(huán)境污染。
2.產品技術要求及檢驗報告
2.1產品技術要求
顯色法產品技術要求應不低于YY/T 1729《真菌(1-3)-β-D葡聚糖測定試劑盒》的要求,濁度法產品技術要求可參照執(zhí)行。性能指標應至少包括外觀、裝量、準確度、線性、空白限、檢出限、重復性、批內瓶間差(如適用)、批間差、分析特異性。
如注冊單元中包含校準品或質控品,其性能指標和檢驗方法應在技術要求中予以描述,應當包括準確度、均勻性、開瓶/復溶穩(wěn)定性。如有新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發(fā)布實施,應參照執(zhí)行。
2.2檢驗報告
應按相關法規(guī)要求提交檢驗報告,如有國家標準品,應采用國家標準品。
3.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申請人應當提交3批產品的分析性能評估資料,主要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經過選擇和確認后,在有效質量管理體系下生產的質量穩(wěn)定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方可進行性能評估,用于注冊申報。
對于每項分析性能的評估都應包括具體的研究項目、試驗設計、研究方法、可接受標準、試驗數據、統(tǒng)計方法、研究結論等詳細資料。性能評估時應將試劑和所選用的校準品、質控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評估整個系統(tǒng)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有關分析性能驗證的背景信息也應在申報資料中有所體現(xiàn),包括試驗時間、地點、檢驗人員、適用儀器、試劑規(guī)格和批號、所選用的校準品和質控品(品牌、規(guī)格、批號等)、臨床樣本來源等。
如試劑用于不同適用機型,需要在不同機型上分別進行性能評估。但并不意味著,每個適用機型均采用相同的性能評估試驗方案,對于某些性能,可采用主機型進行充分的性能研究,其他機型采用驗證的試驗方案進行,具體要求見分析性能評估的項目具體要求。但對于主機型的判斷,應有充分依據。
3.1樣本穩(wěn)定性
申請人應充分考慮實際使用過程中樣本采集、處理、運輸及保存等各個階段的條件,對不同類型樣本的穩(wěn)定性分別進行評價并提交研究資料。內容包括建議的保存條件、添加劑(如抗凝劑)和運輸條件(如涉及)等。
樣本穩(wěn)定性應考慮在不同儲存條件(室溫保存、冷藏和冷凍)下對不同類型樣本進行有效期驗證,建議申請人選擇合理溫度范圍/溫度點,每間隔一定的時間段對儲存樣本進行穩(wěn)定性驗證,從而確認樣本在不同溫度下儲存的有效期。冷凍儲存的樣本需考慮凍融次數對穩(wěn)定性的影響并進行驗證。
3.2適用的樣本類型
申請人應對適用的樣本類型及添加劑進行適用性確認。如果申報試劑適用樣本類型同時包括血清、血漿樣本,應采用各種適用抗凝劑抗凝的血漿樣本分別與血清樣本進行對比試驗研究。方法為對比線性范圍內的同一病人的血清和血漿樣本(應包含參考值以及低值濃度樣本)的檢測結果,樣本量選擇應體現(xiàn)一定的統(tǒng)計學意義,以驗證申報試劑對于血清和血漿樣本檢測結果的一致性。如果選擇具有代表性的樣本類型代替其他可比的樣本類型進行分析性能評估,應說明原因并提供證據支持。
應以列表形式說明各項分析性能評估中使用的樣本類型及其來源。
3.3校準品的量值溯源和質控品的賦值
申請人應明確申報產品適用的校準品和質控品。
如申報產品包括質控品和校準品時,校準品應當提交完整的溯源性文件,包括溯源試驗資料和溯源SOP文件等。應參照GB/T 21415《體外診斷醫(yī)療器械 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 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業(yè)(工作)校準品及試劑盒配套校準品定值及不確定度計算相關資料,提供質控品賦值及其質控范圍確定的相關資料。同時,應對校準品、質控品的瓶內均勻性、瓶間均勻性,以及其賦值結果的準確度進行評價。如校準品或質控品的基質不同于臨床常用樣本類型,還應提交校準物質互換性的相關研究資料。
3.4準確度
對測量準確度的評價依次包括:與參考物質的相對偏差、回收試驗等方法,申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方法進行研究。
3.4.1相對偏差法
試劑盒測試可用于評價常規(guī)測量方法的有證參考物質。采用至少兩個水平的參考物質,代表試劑測量范圍的高、低濃度,進行重復檢測至少3次。
注:首選國家參考物質,如無國家參考物質可選用國際參考物質。
3.4.2回收試驗
將已知標準溶液/高濃度參考物質或被測物純品加入臨床樣本中,配制成回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至少三個水平的回收樣品,代表試劑測量范圍的高、中、低濃度,其中一份回收樣品的濃度在參考區(qū)間界值附近。每個濃度重復檢測至少3次?;厥赵囼炞⒁馐马棧?/p>
3.4.2.1所加標準溶液與陰性樣本基質之間的體積比例應不會產生基質的變化,一般在陰性樣本基質的5%以內并且保證在加樣過程中的取樣準確度;
3.4.2.2保證總濃度在方法分析測量范圍內,盡量使加入標準溶液后樣本中的被測物濃度達到參考區(qū)間界值;
3.4.2.3為減少基質效應,盡量采用與臨床待測樣本接近的基質。
3.5精密度
針對本類產品的精密度評價應至少進行重復性和批間差的研究。建議選擇至少2個濃度水平的樣本進行精密度的研究,代表試劑測量范圍的高、低不同濃度,并根據產品特性設定適當的精密度要求。
3.6空白限、檢出限
申請人可參考國際或國內有關體外診斷產品性能評估的文件確定真菌(1-3)-β-D葡聚糖試劑盒的空白限、檢出限等相關信息。
3.6.1空白限:用試劑盒測試空白樣本(包括緩沖液等),重復測試20次,根據測量結果的平均值(`x)和標準差(SD),計算`x+2SD及其對應的濃度值,結果應符合規(guī)定要求。
3.6.2檢出限:檢出限的建立一般由多個低濃度(含有分析物)樣本的檢測結果,結合空白限進行計算獲得,應根據具體產品的原理、檢測結果差異和分布,選擇合適的模型和分析方法進行計算??蓞⒖枷嚓P要求進行評估。
驗證時可配制5份濃度近似檢出限的低值樣本進行檢測,每份樣本檢測5次,對檢測結果按照大小進行排序,當低于申請人提供的空白限數值的檢測結果數量小于或等于3個,若適用時,無高于申請人提供的參考區(qū)間下限的檢測結果的數值時,即可認為申請人預先設定檢出限符合要求,如不符合,申請人需調整預設的檢出限濃度,直至符合該條件。
3.6.3注意事項:空白樣本應不含被測物,根據測定項目選用相應基質的樣本,但應注意將基質效應減至最小。
3.7分析特異性
推薦參考《干擾實驗指南》或相關國際、國內有關體外診斷產品性能評估的文件進行特異性評估。
3.7.1干擾反應
采用至少兩個被測物水平的樣本,對樣本中可疑干擾物質采用相對較高的濃度進行干擾篩查,干擾物濃度的分布需覆蓋人體生理及病理狀態(tài)下可能出現(xiàn)的物質濃度,如內源性干擾物膽紅素、血紅蛋白、甘油三酯等,方法為對模擬添加樣本分別進行驗證,說明樣本的制備方法及干擾實驗的評價標準,確定可接受的干擾物質濃度(結果應量化表示,避免使用輕度、嚴重等模糊表述)。
藥物干擾的研究可根據需要由申請人選擇是否進行或選擇何種藥物及其濃度進行。
3.7.2交叉反應
易產生交叉反應的其他物質的驗證情況,制備臨床可見高濃度水平的內毒素、革蘭陰性菌脂多糖(LPS)、脂磷壁酸(LTA)、革蘭陽性菌脂多糖作為干擾物質,加入干擾物質前后的檢測濃度差值的絕對值應不超過空白限。同時考慮酵母甘露聚糖、半乳甘露聚糖等物質的交叉反應,進行必要的分析驗證。
3.8線性
建立試劑線性范圍所用的樣本基質應與臨床樣本相似,但不可采用含有對測定方法具有明確干擾作用物質的樣本。理想的樣本為分析物濃度接近預期測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或血漿,且應充分考慮多倍稀釋對樣本基質的影響。建立一種定量測定方法的線性范圍時,需在預期測定范圍內選擇7~11個濃度水平(建議采用梯度稀釋)。例如,將預期測定范圍加寬至130%,在此范圍內選擇更多的濃度水平,然后依據試驗結果逐漸減少數據點直至表現(xiàn)出線性關系,可發(fā)現(xiàn)最寬的線性范圍。
驗證線性范圍時可選擇5~7個濃度水平的混合人血清或血漿。所選用的濃度水平應可覆蓋整個預期測定范圍并包括與臨床有關的重要評價濃度,如最小測定濃度或線性范圍的最低限、不同的參考區(qū)間界值、最大測定濃度或線性范圍的高限等。采用申報試劑對每個濃度至少重復測試3次,計算平均值,將結果平均值和理論濃度或稀釋比例用最小二乘法進行線性擬合,計算線性相關系數r,線性范圍應覆蓋[50, 500] pg/mL,在申請人宣稱的線性范圍內,相關系數r應≥0.980。
3.9生物安全性(如適用)
試劑盒如含人源性成分,至少使用經過國家批準合格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診斷試劑盒、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診斷試劑盒、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診斷試劑盒、梅毒螺旋抗體診斷試劑盒,對該成分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均為陰性。
4.穩(wěn)定性研究資料
穩(wěn)定性研究可參考YY/T 1579《體外診斷醫(y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穩(wěn)定性評價》的相關要求進行研究。主要包括實時穩(wěn)定性、開瓶(復溶)穩(wěn)定性、溶解后凍存穩(wěn)定性(若涉及)、運輸穩(wěn)定性等研究,申請人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穩(wěn)定性研究方案。穩(wěn)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具體的試驗方案、過程、詳細的研究數據以及結論。對于實時穩(wěn)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三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穩(wěn)定性研究資料。如產品包含校準品和質控品,應提供相應穩(wěn)定性試驗研究資料。
5.參考區(qū)間確定資料
應提交建立/驗證參考區(qū)間所采用樣本來源、詳細的試驗資料、統(tǒng)計方法等。明確參考人群的納入、排除標準,離群值的處理,考慮不同年齡、性別、生活習慣、地域等因素,盡可能考慮樣本來源的多樣性、代表性,樣本例數應符合統(tǒng)計學要求。
建議申請人根據臨床實際情況,參考《臨床實驗室檢驗項目參考區(qū)間的制定》或其他國際國內權威文件來確定申報試劑的參考區(qū)間。
6.其他資料
6.1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6.1.1主要原材料的選擇、制備、質量標準及試驗驗證研究資料
檢測試劑所用原料的制備、篩選、純化以及鑒定等詳細試驗資料。如原料為申請人自制,則應詳述原料的名稱及生物學來源,申請人對該原料技術指標的要求(如外觀、純度、濃度等),且其生產工藝必須相對穩(wěn)定,并對其工藝有相關的驗證。如為申請人外購,則應詳述其名稱及生物學來源,供應商名稱,提交供應商出具的性能指標及檢驗報告,詳述申請人對該原料技術指標的要求以及申請人確定該原料作為主要原材料的依據。供應商應相對固定。
6.1.2質控品、校準品的原料選擇、制備、定值過程及試驗資料。
6.2主要生產工藝和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6.2.1主要生產工藝的介紹,可以流程圖方式表示,并簡要說明主要生產工藝的確定方法,如各組分制備的工藝、試劑的配方及工藝關鍵參數的確定等。企業(yè)應采用經過驗證,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工藝。
6.2.2反應體系主要包括:樣本采集及處理、樣本要求,確定反應校準品、樣本和試劑的用量,反應條件(緩沖體系、濃度、時間、溫度、波長等條件)的確認資料及試驗數據,校準方法、質控方法等。
6.2.3不同適用機型的反應條件如果有差異應分別闡述。
(四)臨床評價資料
該產品列入《免于臨床評價醫(yī)療器械目錄》,申請人無需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產品說明書的所有內容均應與申請人提交的注冊申報資料中的相關研究結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內容引用自參考文獻,則應以規(guī)范格式對此內容進行標注,并單獨列明參考文獻的相關信息。
以下僅對真菌(1-3)-β-D葡聚糖測定試劑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說明。
1.【產品名稱】
通用名稱,試劑名稱由三部分組成:被測物名稱、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真菌(1-3)-β-D葡聚糖測定試劑盒(顯色法)。
2.【包裝規(guī)格】
注明可測試的樣本數或裝量,如××測試/盒、××人份/盒、××mL,除國際通用計量單位外,其余內容均應采用中文進行表述。
2.1包裝規(guī)格應明確單、雙試劑類型。
2.2應與產品技術要求中所列的包裝規(guī)格一致。
2.3如不同包裝規(guī)格有對應不同的機型,應分別明確適用機型。
3.【預期用途】
應至少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3.1說明試劑盒用于體外定量測定人血清或血漿中真菌(1-3)-β-D葡聚糖的濃度,臨床上主要用于深部真菌感染的輔助診斷。同時應明確與目的檢測物相關的臨床適應證背景情況,說明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3.2真菌(1-3)-β-D葡聚糖濃度異常情況常見于哪些疾病,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醫(yī)學解釋。
3.3作為支持性資料,申請人應在注冊申報資料中提供有關臨床適應證背景的文獻資料,并將文獻名稱列入說明書的參考文獻中。
4.【檢驗原理】
應結合產品主要成分詳細說明檢驗的原理、方法,必要時可采取圖示方法表示。
5.【主要組成成分】
應明確以下內容:
試劑盒包含的試劑組分的名稱、數量、每個組成成分在反應體系中的比例或濃度、其生物學來源、活性及其他特性。明確說明不同批號試劑盒中各組分是否可以互換。
試劑內如包含校準品和/或質控品,除明確組成成分及生物學來源外,還應明確校準品定值及溯源性,溯源性應寫明溯源的最高級別,包括標準物質或參考物的發(fā)布單位及編號,質控品應明確靶值范圍,如校準品定值或質控品靶值范圍為批特異,可注明批特異,并附單獨的定值單或靶值單。
對于非試劑組分,如試驗用耗材(塑料滴管、封板膜、自封袋)、質量控制證書、校準卡等,應注明相關信息。
6.【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6.1對試劑盒的效期穩(wěn)定性、開瓶穩(wěn)定性等信息做詳細介紹,包括環(huán)境溫濕度、避光條件等影響穩(wěn)定性的條件。如注冊單元含校準品或質控品且其形態(tài)為干粉(包含試劑為凍干粉狀態(tài)),則應對復溶后的儲存條件、穩(wěn)定性做詳細介紹。如試劑需要配制,則應對配制后的試劑的儲存條件、穩(wěn)定性做詳細介紹。包括環(huán)境溫濕度、避光條件等。
6.2不同組分保存條件及有效期不同時,應分別說明。
6.3對于可以冷凍的試劑應注明凍融次數限制。
6.4注明生產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可見標簽)。
注:保存條件不應有模糊表述,如“室溫”,應明確貯存溫度,如2℃~8℃,有效期12個月。穩(wěn)定期限應以月或日或小時為單位。
7.【適用儀器】
說明可適用的儀器及型號,不能泛指某一系列儀器,并提供與儀器有關的信息以便用戶能夠正確選擇使用;若不同規(guī)格適用不同機型也應說明,且與分析性能評估資料一致。
8.【樣本要求】
重點明確以下內容:
8.1樣本采集:說明采集方法及樣本類型,如有血漿樣本,應注明對抗凝劑的要求。
8.2樣本處理及保存:樣本處理方法、保存條件及期限、運輸條件等。冷藏/冷凍樣本檢測前是否須恢復室溫,凍融次數。對儲存樣本的添加劑要求等,應與樣本穩(wěn)定性的研究一致。
8.3抗干擾能力,應與分析性能評估資料一致。
9.【檢驗方法】
為保證試劑的正確性,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對試驗操作的每一步驟進行詳細說明,包括:
9.1試劑配制:詳細說明各試劑組分的稀釋、混合及其他必要的處理程序、試劑的使用方法(手工/半自動/全自動)、注意事項等。
9.2試驗條件:如pH值、溫度、每一步試驗所需的時間、測定主/副波長、試劑用量、樣本用量、測定方法、最終反應產物的穩(wěn)定性等。待測樣品的預處理方法、試驗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9.3校準程序(如需要):校準品的使用方法、步驟、注意事項,校準有效期及需要重新校準的情況。對于適用于手工/半自動儀器的試劑(盒)產品,應說明校準曲線的繪制方法。
9.4質量控制程序:質控品的使用方法、質量控制方法,對質控結果的必要解釋以及推薦的質控周期等。
9.5試驗結果的計算或讀取,應包括對每個系數及每個計算步驟的解釋,如果可能舉例說明。
10.【參考區(qū)間】
應注明常用樣本類型的正常參考區(qū)間,并說明參考值確定方法。建議注明“由于地理、人種、性別和年齡等差異,建議各實驗室建立自己的參考區(qū)間”。
11.【檢驗結果的解釋】
說明可能對試驗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說明在何種情況下需要進行確認試驗。
若超過線性范圍上限的高濃度樣本可稀釋后測定,則應說明樣本的最大可稀釋倍數、稀釋溶液等信息。
12.【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2.1某些真菌產生的除(1-3)-β-D葡聚糖外的其他β-葡聚糖的量可影響該分析物的血清、血漿濃度。
12.2某些健康個體可能具有較高的β-葡聚糖水平,在這種情況下,建議進行額外的試驗。
12.3患者試驗的頻率將取決于真菌感染的相對風險。對于有風險的患者,推薦每周至少2至3次的采樣率。
12.4使用某些纖維素透析膜的血液透析患者、用某些分級血液制品(例如血清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治療的受試者以及暴露于某些含β-葡聚糖的外科用紗布和海綿的標本(或受試者)中可能會出現(xiàn)假陽性結果。
13.【產品性能指標】
至少應詳述以下性能指標:
13.1空白限
13.2檢出限
13.3準確度
13.4精密度(重復性和批間差)
13.5線性
14.【注意事項】
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4.1本試劑的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不應作為臨床診治的唯一依據,對患者的臨床診治應結合其癥狀/體征、病史、其他實驗室檢查及治療反應等情況綜合考慮。
14.2使用不同生產商的試劑對同一份樣本進行檢測可能會存在差異。
14.3如無確切的證據證明其安全性,對所有樣本和反應廢棄物都應視為傳染源對待,提示操作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14.4試劑中含有的化學成分如接觸人體后會產生不良的影響,應明確給予提示。
14.5請注意,β-葡聚糖以及來自人體、衣服、容器、水和浮塵的真菌污染可能會干擾真菌(1-3)-β-D葡聚糖測定。
14.6如該產品含有人源或動物源性物質,應給出具有潛在感染性的警告。如含有人源性物質,應提示試劑盒內的質控品、校準品或其他人源組分,雖已經通過了HBs-Ag、HIV1/2-Ab、HCV-Ab和Anti-TP等項目的檢測,但截至目前,沒有任何一項檢測可以確保絕對安全,故仍應將這些組分作為潛在傳染源對待。
14.7說明對所有樣本和反應廢棄物都應視為傳染源對待,廢棄物應當按當地法規(guī)處置等。
14.8說明不同分析系統(tǒng)間的檢測結果可能存在的差異。
14.9其他有關真菌(1-3)-β-D葡聚糖檢測的注意事項。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應按《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的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三、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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